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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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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 ,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 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 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 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 络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 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 证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加强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故B项错误.

2. 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 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 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 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 够解决的."此规定为行政许可范围的例外,故A 错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 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 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 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 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 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见,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 可,而不是经常性许可.因此B项错误.《行政许可 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 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 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 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规定是从粗到细,只 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不得增设违反 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更加不得变通规定.因此C 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 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 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 关的行政许可权。"因此D项正确。

3. D【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 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 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局 长属于行政首长,李某作为副局长也可以作为行政 首长出庭。因此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 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 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 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 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为 已经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所以行政首长应当出庭, 不可以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因此B项错误。《行政 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 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根据行 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 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行政诉 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C项错 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四款 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 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 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 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 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 议。"因此D项正确。

4. D [解析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司 法活动中,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 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 司法资源。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 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 面,故A项正确。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 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 求。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 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 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故BC项正确。司 法效率与制度安排密不可分、与主体能力有直接关 系,也受司法环境制约。因此,合理进行诉讼程序的 制度设计,推行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 职业素养,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改善外部的司法环 境,都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故D项错误。

5. C【解析】甲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如实交 代盗窃事实,其盗窃犯罪并没有为司法机关所掌握, 符合主动投案的自首条件,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 行,节约了司法成本,也符合自首的第二个条件。尽 管在交代其个人身份情况时,冒用他人姓名,但是, 个人真实姓名属于犯罪人事实,不属于其所犯盗窃 罪的事实内容,对于这样的事实没有如实交代,不影 响对盗窃罪行的认定,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A 项错误。虽然其兄前往寻找,并成功动员了两名在 逃同案犯前来投案,确实节省了司法资源,但不能认 定为甲本人立功。理由如下:第一,立功的主体原则 上应限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立功具有“亲 为性”的特征。其亲属“协助立功”的,不能认定为犯 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第二,对司法解释所列举的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要求是将重要信息向司 法机关提供,之后由司法机关前往抓获。这体现出 对立功持谨慎认定的态度,立法不鼓励“私力缉凶” 这一冒险方式,以免发生新的悲剧。本案中,甲兄规 劝同案犯投案,既不是在司法机关的安排下进行,也 不是将乙、丙二人的藏匿信息告知司法机关,由司法 机关前往抓获。甲的行为虽不认定立功,但可作为 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因此B项错误。丙的行 为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因此C项正确。 乙、丙携带毒品的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只是因 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的盘问时即如实交代了自己 体内藏有毒品的罪行,此行为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又因两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其行为 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D项错误。

6. A【解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违 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 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不 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非法侵入了人类重要领域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可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侵入计 算机系统是为了获取国家秘密或者为了盗窃、贪污、 挪用公款之类的,不再认定为本罪,应依照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罪、盗窃、贪污等罪名定罪处罚。对甲应以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论处。因此A项错误。

7. A【解析】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 务部可以自行发起调查,也可以应国内相关产业的 申请发起调查。这一点和反倾销领域的规定完全一 样。因此A项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 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前应该向相关国家或地区政府 发起磋商邀请,所以B项的说法错误。通知相关国 家和地区政府是反倾销领域的规定。因此B项错 误。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应 终止反补贴调查: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 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应申请发 起调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没有因果关系的;补贴为 微量的;商务部认为不宜的。C项中幅度低于2% 规定是反倾销领域的内容。因此C项错误。根据我 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但尚 未得到出口国政府同意时,商务部不得寻求或接受 承诺,反倾销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

8. 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釆 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 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 护人。”因此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 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时不被监听”核实证据的时间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起,侦查阶段不可以核实。因此B项错误。《刑事诉 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 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 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因C项错误。《刑事诉讼 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因此D 正确。

9. 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 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 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 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 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 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 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 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 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 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 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 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可知,在侦查、审 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司法人员均应告知犯罪嫌 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故c 项正确。

10. 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 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对 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 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 般不予减刑。”因此,甲不应假释,故A项错误。《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无期徒刑 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乙实际 执行的时间不足,不可以减刑。因此B项错误。《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 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 年以上方可减刑。”因此C项正确。《刑法修正案(十 一)》增加了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受贿罪分子可同 时决定终身监禁的规定,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 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 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因此D 错误。

11. A【解析】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 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 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这一工作属于科学立法、民 主立法的范畴,而不属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范畴。 因此A项错误。

12. B【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 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 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由此可见,B项混淆 “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与“普通法 ”的任免程序,故B项错误。

13. D【解析】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政策一般 不包括那些被整合的法律中的政策,即法定政策或 法律政策。在中国,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政策也 是指那些没有被整合到法律之中的政策,它既包括 了国家政策,也包括了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后者之所 以可以作为中国的非正式的法渊源,是因为中国共 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但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 的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指那些与国家或政府有关的 政策,而不应该包括纯粹关于党自身的行动计划的 政策。因此D项错误。

14. D【解析】新注册的支付宝本身不存在任何 财产,不可能使他人财产法益受到侵害,故赵某注册 支付宝账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绑定他人银行 卡的行为不可能使他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其 通过支付宝付款的行为,侵害了其堂兄的财产权益, 因为该行为本身没有使用其堂兄银行卡的账号与密 码,不能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赵某的行为成 立盗窃罪。

15. C【解析】《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 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 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 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 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 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 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 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 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 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 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九条规定:“……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 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可知,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由全国人大审批决定,不 是建置,故A项错误。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区域划分;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建置,故B项错误,C项正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 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 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因此D项错误。

16. B【解析】孙中山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他 “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理论中。章太炎推崇民 主共和,坚决反对君主专制与国家至上的观念。因 A项错误。从1928年始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先 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 法院组织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 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因此B项正确。《中华民 国民法》“总则”编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 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肯定习惯及法理可作为 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因此C项错误。法院系统是 依据1932年《法院组织法》建立起来的,有普通法 院、特别法庭之分。普通法院皆隶属于政府司法院, 分地方、高等、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在 审判实践中,三级三审制未完全实行。因此D 错误。

17. D【解析】依法立法的含义包括:第一,按照 法定立法权限立法,其主要依据是《宪法》和《立法 法》;第二,按照法定立法程序立法;第三,按照立法 备案审查和监督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 查。依法立法的现实针对性,一是指向越权立法、违 反立法程序立法的问题;二是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 立、改、废等工作常态化。因此,要全面理解依法立 法的含义,D项的表述是以偏概全,故D项错误。

18. C【解析】根据概念的功能,把法律概念分 为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论断性概念。描述性概 念是描述事实的概念,既可是自然事实,也可是制度 性事实或社会事实。评价性概念是包含对事实或事 物的价值判断的概念。论断性概念是基于对某个事 实的确认来论断另一个事实的存在的概念。证据是 法律诉讼制度所构建出来的,所以“证据”是一个对 制度性事实进行描述的概念。因此C项正确。

19. B【解析】单纯通过法律对权利条款进行列 ,并不能实现对权利的救济。通过法律对权利进 行宣示,有助于使人们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但是 无论法律对权利规定得多么完备全面,在侵权行为 发生后,如果人们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没有相应的 救济渠道和救济机制,法律上的权利都仍是空文。 因此,国家不能满足于通过法律对权利条款进行列 举,还应当建立和完善权利救济的途径和保障机制。 因此B项错误。

20. C【解析】根据西晋廷尉明法掾张斐的解 “谋”是“二人对议”,这样“谋”就是指二人以 上事先预谋的故意杀人。在我国古代法中“谋” 曾长期被看作必要共犯。因此A项正确。在唐律 中,含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 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此B 正确。“谋杀”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 “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可见,明律仍然认为谋 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明律也承认一 个人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 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基本相同。因 C项错误。到了清代,我国传统社会谋杀的概念 已经定型,即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并将与之有 关的另一刑法概念“故杀”理解为没有预谋、突然起 意的故意杀人。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谋杀与故杀的 根本标准。另外,谋杀又分共同谋杀和单独谋杀。 因此D项正确。

21. C【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定了两个 层次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一,争端方可以采取任何 和平方式,首先寻求通过达成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 协定解决其争端。第二,强制程序。如釆用自行选 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 交以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海洋法 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 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这四个机制处于平等并列 地位供当事方选择,如果双方达成合意选择前述某 一机构,则由该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合 ,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还规定了不适用强制程序的两项例外。 因此ABD项正确,C项错误。

22. 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 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 保。据此,朱法官为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A项正确。《法官职业道德 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 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 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据此,张法官在 村委会兼职担任法律顾问,并不违反上述规定,故B 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 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 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 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 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据 此,并非一概禁止法官购买股票,禁止的是法官利用 职权购买股票获利行为。王法官并非依据职权购买 股票,其行为并不违反司法廉洁的规定。因此C 错误。法官约束业外活动要求,应对避免使公众对 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 响正常履行法官职责,避免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 良影响。隋法官业余时间经常与律师同学密切接 触,出入娱乐场所,其行为违反了“维护司法形象”中 约束业外活动的规定,与“司法廉洁”无关,故D




错误。

23. C【解析】由《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不予 办理公证。15岁的黄某自行申办公证,公证处应不 予办理公证。因此A项错误。由《公证法》第三十一 条第(三)项规定可知,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 鉴定、评估事项,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据此,杨 某是否整容需要整形医生进行鉴定,直接申请公证, 公证处应不予办理公证。因此B项错误。宋律师申 请对邮件发送过程进行公证,实际上是通过公证机 关进行证据保全依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一) 项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保全证据业务。因此C项正确。 由《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可知,申请公 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徳,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据此,马某将房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违反社会公 徳。申请办理赠与公证,公证处应不予办理公证,故 D项错误。

24. D【解析】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确实无须对 非法拘禁行为负责,但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 力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要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 杀人罪,据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因此A项错误。 乙用金钱为诱饵引诱明知是10周岁的黄某发生性 关系,应当论以强奸罪。因此B项错误。抢劫枪支 罪同样也是抢劫行为,对丙仍然可以论以抢劫罪。 因此C项错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 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 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 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丁未造成伤害后果,无法 论以抢劫罪或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犯罪。因此D 正确。

25. A【解析】成立犯罪未遂的条件之一是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行为人误以为 主人回来,客观上使得犯罪人认为自己已经不可能 继续实行犯罪,属于被迫停止犯罪,因而成立犯罪未 遂。因此A项正确。当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而开始 实施拐骗、绑架妇女时,就对妇女的人身自由与安全 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成立未遂,如果以实力控制 了被害人,便已经成立既遂。也就是说,拐卖妇女罪 的着手时点,不应当以贩卖行为为认定标准。因此B 项错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当行为人开始实 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时,抢劫罪便已着手。丙尚未 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因而只能成立抢劫罪预备。因 C项错误。迷信犯是指以超自然的迷信方法意图 制造法益侵害。显然,迷信犯对于法益不可能造成 任何的侵害或威胁,不成立犯罪。村支书基于偶然 的原因死亡,不能归因于丁实施迷信行为,丁不成立 犯罪。因此D项错误。

26. D【解析】成立累犯,要求前罪与后罪都必 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 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甲的 后罪属于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因此A项错误。 累犯要求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 题干明确说乙犯前罪时仅15周岁,因此不成立累 犯。因此B项错误。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 和后罪应被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丙 的后罪被判处的为拘役,不符合累犯的刑度要求。 因此C项错误。丁的前后犯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前 后两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距第 二次犯罪显然在5年以内,故D项正确。

27. D【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1人死亡或者 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成立交 通肇事罪。而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指出陈某交通肇 事逃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不过,必须要注意的 ,交警的《行政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作为刑法上 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绝对标准。陈某正常行驶过程中 被醉酒者严重超速行驶追尾,应当认为被害人自身 需要对事故和死亡结果负责,因而陈某不应成立交 通肇事罪。因此A项错误。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 追究而将被害人带高事故现场后藏匿,致使被害人 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成立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而 不仅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B项错误。逃逸是 指行为人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 本题中的钱某误以为被害人并无大碍,被害人自身 也同意钱某离开,因而不应认定钱某成立肇事后逃 逸。因此C项错误。对交通工具的营运安全负有管 理职责的人员,指使或者强令交通工具的直接经营 者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成立交通肇 事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司法解释规 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承包人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 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D项正确。

28. D【解析】对于教唆与帮助自杀行为,我国 的司法实务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夏某帮助妻 子自杀,成立故意杀人罪。因此A项错误。周某跳 河陷入危险后,严某有救助的义务。因此,其在能救 助而不救助时,便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此B 项错误。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 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定罪处罚。因此c项错误。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 为目的,釆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 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因此,以恢复恋爱关 系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同样成立绑架罪。 因此D项正确。

29. A【解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 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 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 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控告人对不予立案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 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 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 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 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 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 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 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 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 此A项正确。

30. A【解析】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条规定:“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 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 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 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本案中,既可以由M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 以交由MG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A项正确。

31. D【解析】地方招录机关应将录用人员名单 报送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而 非备案。因此A项错误。《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 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 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 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 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聘任制公务员实 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 定。”因此B项错误。《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 予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 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 遇。”因此C项错误。《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 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因此D项正确。

32. B【解析】《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规定:“参 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 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 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 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肖准予注册”第 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 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据此,注册会 计师协会依法享有会计师注册的行政管理主体资 格。《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三) 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 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 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 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注册会 计师以申请人被吊销会计师证书不满五年为由不予 注册的行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属于具体行 政行为。因此B项正确。

33. 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 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 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 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 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 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 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 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 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 入本地区市场”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国务院部门 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行政许可,设区的 市政府规章没有许可设定权,更无设定临时登记措 一说。因此A项错误。同时,国务院部门规章设 定的许可为常规许可,并无临时性行政许可一说。 因此B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

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 政强制措施。”该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 类: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三)扣押财 ……”据此,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强制 措施。因此c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 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 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 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 国务院规定。”据此,在上位法未就行政处罚作出规 定时,省级政府规章只可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 的行政处罚,没有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因 D项错误。

34. B【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 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 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 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 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协助 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国务院组成部门 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 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 署。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 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 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 能。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 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 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 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 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 的行政管理措施”第七条规定:“依照国务院组织法 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 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 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 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 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 案,报国务院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 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 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根据上述规定,故 ACD项错误,B项正确。

35. B【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七 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 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 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 指定时间内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 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因此A项正确。法院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建议检 察院补充侦查。因此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 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 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 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 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 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 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 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 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 他情节”因CD项正确。

36. A【解析】《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进行核查”因A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五 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 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 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 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因B项错误。当 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当事人已获得的行政许可时,仍 需要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以保证当事 人享有的程序抗辩权利。因此C项错误。《行政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 岀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 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县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并未直接向县文工团送达注销 决定,该团并不知道行政行为的作出。因此D 错误。

37. 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下列与行政 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 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参与招标、 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 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 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上述规定,在政府 釆用招拍挂方式确定行政协议缔约人的情况下,未 获得与政府缔约机会的竞争权人,有权就政府作出 的选择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项正确。

38. B【解析】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禁闭 等手段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幼儿园的 教师与小朋友并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甲的 行为不成立本罪。因此A项错误。甲对于园内的小 朋友负有监护与看护职责,但其多次以喂食芥末、推 擦等手段对待幼儿,符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 罪构成,成立本罪。因此B项正确。依据《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有四 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 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 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甲的行为最有可能符合 的“随意殴打”的行为方式,尽管寻衅滋事罪中的“殴 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但单纯推操与强制喂食的 行为很难被认定“殴打因此C项错误。成立故意 伤害罪,以达到致人轻伤为前提,题干中明确交代 “被虐待的幼儿均未达到轻伤程度”,因此,甲的行为 不构成本罪,故D项错误。

39. D【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 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 道徳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 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 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 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 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 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 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 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 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 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 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 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 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 纠纷机制”不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内容。因 此D项错误。

40. C【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A项正确。《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该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 定、委派或者邀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B项正确。 《村民委员会盛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 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 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 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 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 半数通过/因此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 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因此D项正确。

41. C【解析】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 定,不经许可不得进入领事馆馆舍工作区,但发生火 灾等灾害需要救助的,可以推定同意。因此A项错 误。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人员 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得限制其自由,但是重罪情况下 例外。因此B项错误。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的规定,领事人员职务所涉行为没有作证的义务,包 括提供证言和出庭作证。由此可知,领事人员只有 职务相关行为才可以免除作证义务。根据题干中的 表述,李某是在旅游期间目睹了车祸事故,这并不是 职务相关行为,所以不能免除其作证义务。因此C 项正确。依据联合国相关表决规则的规定,联合国 秘书长人选首先需要安理会推荐,其人选的表决属 于非程序性事项,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 安理会将人选推荐到大会后,大会简单多数表决通 过即可当选。因此D项错误。

42. D【解析】组织作弊者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 罪,参与作弊的考生不成立本罪。因此A项正确。 由于高考试题属于国家秘密,乙向甲出售试题,同时 触犯非法出售试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由于乙 明知甲要组织学生作弊而将试题出售给他,又触犯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犯,乙的一个行为触犯了 3 个罪名,从一重罪处罚。因此B项正确。以窃取、刺 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 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 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 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 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 罚。甲从乙手中收买作为国家秘密的试题,构成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又组织10名考生作弊,构成组 织考试作弊罪,前后是2个行为,应数罪并罚。因此

C项正确。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 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因此D 项错误。

43. A【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 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 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 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 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因此A项正确,BCD 错误。

44. D【解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李某的百 货公司是进行例行检查,这种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并 不能单独起诉,但是若检查过程中有明显侵害相对 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 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 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 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 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 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 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 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 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 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 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县政府是以县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违法,因而 不属于复议改变,应该按照复议维持认定,所以县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县政府应该做共同被告。因此B 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 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 C项错误。

45. C【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 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 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 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疽'20万元应当由法院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 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 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B 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 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 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因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 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 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因此D项错误。

46. C【解析】《高检规则》第四百七十六条规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 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 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 ,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 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 的禁止性规定”本题中,对小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的同时,禁止其进入娱乐场所,属于上述第(三)项的 规定。因此C项正确。

47. 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 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 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 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因此 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规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 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 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 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B项正确。《六机 关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 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 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不是社区矫正机构,而 是公安机关负责追捕,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 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因此D项错误。

48. 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 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 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 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C项正确。

49. C【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 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 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 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因此 C项正确。

50. 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 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釆取留置措施 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 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 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 诉期限”因A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决定釆取强制 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故应当从决定逮 捕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接到移送案件之日起 开始计算。因此B项错误。无法确定赵某一定是在 3年以下量刑,不能断适用速裁程序。因此C项错 误。依据《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留 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 役、有期徒刑一日。本案赵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移 送审查起诉前,留置一日可以折抵有期刑期一日= 因此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1. ABCD【解析】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 法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 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只有领导干部知 法懂法,才能真正带头遵法守法,不视手中的特权高 于宪法法律;才能带头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好 人民赋予的权力。因此A项正确。《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 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该国税局的行为体现 对“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其生动活泼 的普法形式,有利于青少年理解普法的内容。因此B 项正确。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都应当 参与到以案释法制度的建立中。因此C项正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提出,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 提高普法实效”。因此D项正确。

52. ABC【解析】对胡搅蛮缠、拒绝接受指令的 情况必须釆取强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 权威性。因此A项错误。民警执法时若遇群众围观 拍摄,在拍摄行为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须 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要习惯在 “镜头”下执法。如果案件需要保密,应以案件涉及 国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 除,严禁外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 任。因此B项错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民 警没有权力要求拍摄者删除视频,所以也不能说民 警因此违反了“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因此C 错误。对警务提出更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是改善一 线执勤警员现实处境的最有效切入点。明确执法程 序,提高执法的规范化水平,使警察执法的每个步骤 都有详细的程序要求和场景约束,可以保证公众对 规范化警务行为的预期,促使权力主体对执法对象 基本权利的尊重,避免执法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 因此D项正确。

53. CD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 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是运用了演绎推 理。因此A项错误。出卖肾脏的人一般是没有正常 职业的,为了金钱利益岀于工具性目的对自身共同 善进行故意破坏,无助于经由共同善概念而重塑的 个人自治和尊严。因此B项错误。司法机关和司法 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由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 责任。贯彻司法责任原则,是为了增强司法机关和 司法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司法权被滥用.保障公民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因此C 项正确。根据道德主义原则,如果一个行为与特定 社会的人们的道德是背离的,国家可以禁止或限制 该行为。出卖自己的器官是会令人产生道徳反感的 行为,但是刑法上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进行定罪,从 而对人们出卖器官的自由进行限制,并非基于这种 道德反感,而是这种反感背后的出卖人(也是被害 人)出于工具性目的对自身共同善的故意破坏及其 所造成的伦理失衡。这种伦理判断在实践中由为弱 者为了金钱利益而出卖器官的准剥削性交易结构所 呈现,在交易实践中存在的并非平等交易,而是扭曲 的强弱不对称和信息失衡机制。这实际上体现了家 长主义原则,根据该原则,在一些特定领域,人们由 信息不对称或匮乏而不能判断自己的利益导致滥 用或误用其自主权,而国家相信在这些领域能够作 出正确的判断,通过合理地行使职权可保护个人免 受伤害,或者为了人们自身的好处而引导他们,不论 他们喜欢与否。在出卖肾脏的活动中,一方面个人 对同意的达成仅仅追求短期利益,对选择作出的后 果缺乏省察;另一方面也由于信息不对称,不了解交 易实践中存在的不平等交易。因此D项正确。

54. BD【解析】《宪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 围是谷穗和齿轮”并不是麦稻穗,故A项错误。《国 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 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举行国 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 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 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依照 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 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因B项正确。《国徽法》第 十三条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授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二)日常用品、日 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 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第

三) 项的禁止情形被篡改为“非常重要的私人庆吊 活动经批准可以使用闻徽”,实为似是而非的“无中 生有”,故C项错误。《国歌法》第四条规定:“在下列 场合,应当奏唱国歌:(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 议的开幕、闭幕;(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 表大会等;(三)宪法宣誓仪式;(四)升国旗仪式; (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 仪式等;(六)国家公祭仪式;(七)重大外交活动; (八)重大体育赛事;(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 合因此D项正确。

55. BC【解析201768日该艘船舶处于 公海,而紧追则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 属经济区。此外,甲国军舰也不应该接续一个月前 的紧追,因为紧追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因此A项错 误。临检权又称“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 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 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 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釆取相关措 施的权利。这些不法情况为:海盗、贩奴、非法广播、 船舶无国籍。根据公海航行制度,在公海航行的船 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 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 船舶。因此B项正确。紧追权是指沿海国政府有充 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对该 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沿海国行使紧追权的规 则包括:①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 或专属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 对该区管制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沿海国在毗连区 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 权。②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 授权且有清楚可识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③ 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釆 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④紧追权在被紧追 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因此C 项正确,D项错误。

56. ABC【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 四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 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据此,曹律师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就对胜诉率作出估 算,没有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客观提出分析意 见,这属于虚假承诺。因此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 为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 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 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 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因 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规 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 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据此,常律师拒绝将赔 偿款交付给委托人,这属于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因此C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委托代理 关系”规范,适用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如何完成 委托事务。律师因各种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则不受该 规范规制,也不违反律师职业道徳的规定。因此D 项错误。

57. ABC【解析】《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 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项规 定:“外聘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 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 谋取利益。”据此,张某利用获取的地铁规划信息,为 亲朋好友谋取利益,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A项正确。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 裁决要求坚持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刘某将合法性 审查作为唯一判断标准,不符合职业道徳要求。因 B项正确。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 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 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由此可知,李某的 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因此C项正确。《律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设立公 司,但律师个人能否作为股东设立公司,现行法律和 职业道德规范均未规定。因此D项错误。

58. AB [:解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 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 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 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因此A 项正确。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 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乙属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 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因此B项正确。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 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 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 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 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C项错误。成立 自首要求的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认定犯 罪行为性质具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具有重大影响 的事实与情节等。如果丁翻供的事实为真,意味着 其将被害人杀死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而且非常 有可能是无过当防卫,其行为将由有罪变为无罪,显 然不能认定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题中,丁 不成立自首。因此D项错误。

59. BCD【解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侵吞、骗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 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 指行为人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的职权,或 者因为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 的便利条件。本题题干中其实已经清楚交代甲没有 管理、经手公司内部宽带的职责,也没有解绑公司内 部宽带账户的权力,因此,其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因 A项错误。电信公司的内部宽带账号也是一种财 物,具有财产性价值,甲的行为属于基于非法占有目 的以平和手段破坏电信公司对于财物的占有,进而 建立自己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因此B项正确。非 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釆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 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 重的行为。甲侵入电信业务系统,通过解除宽带账 号和设备端口绑定等手段,不法取得电信内部宽带 账号多个,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因此C项正确。如果认为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 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 系,则甲成立两者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因此 D项正确。

60. 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 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判。”《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 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 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 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 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 的案件”本案是故意杀人案,属于(一)的规定,因此 应当由7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法》第 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 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 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所以7人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是固定的4 人。因此A项正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 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 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因此B项错误。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 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 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 录。”因此C项错误。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 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 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 是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D项错误。

61. BCD【解析】首先,母亲对于自己的婴儿有 作为义务。其次,综合题干给出的时间信息以及廖 某故意将婴儿弃置在洗澡间并将地面的血擦拭干净 来看,其主观上对于婴儿的死亡显然是放任的心态, 甚至是持希望的态度。因此,廖某成立不作为的故 意杀人罪。因此A项正确。成年的夫妻之间在另一 方陷入危难时,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保护义务)。因 此,当夫妻一方攻击第三人时,攻击者需要自我负

责,夫妻一方没有阻止另一方攻击第三人的义务(监 督义务)。因此,曹某砍杀王某的结果应由曹某自行 负责,丁某没有阻止的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题 干中表述的“丁某能阻止却未阻止”是命题人故意设 置的干扰表述。因此B项错误。通常认为,正当防 卫是一种权利行使行为,不应成为先行行为类型的 作为义务来源。成立先行行为,要求前行为必须是 违反义务的行为,而正当防卫显然不是违反法律义 务的行为。此外,如果要求正当防卫者对于防卫限 度内的不法攻击者有作为义务,将会导致无人敢防 卫的法的政策效果,是一种不公平的风险分配。但 ,对于防卫过当的结果,防卫者是有作为义务的。 但C项明确说在防卫限度内,意味着张某没有作为 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故C项错误。成立不作为 犯,要求有作为义务、有作为可能性以及因为不作为 引发结果的产生。题干明确说谢某和女儿同被绑 架,并且女儿是在被绑架期间被强奸,意味着谢某面 对女儿被强奸,根本没有阻止的作为可能性。因此, 谢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D项错误。

62. ABD【解析】根据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个 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时,只有 谋取个人利益的,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本题中,余某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不能认定其行 为成立挪用公款罪。因此A项错误。挪用资金罪与 挪用公款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身份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或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 员。余某显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符合挪用 资金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成立本罪。因此B项错 误。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 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 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 越职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尽管未谋取个人利益,但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 失,成立滥用职权罪。因此C项正确。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 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即应 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会造成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余某对于将公款私 自出借的行为,显然并非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是 故意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因此余某 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D项错误。

63. A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 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 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 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 人民法院再审”因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 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 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 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 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 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釆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因此B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 条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 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 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 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 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 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 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 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 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D项正确。

64. ABC【解析】依据《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因此A项正确。《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务 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因B 项正确。《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因违 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 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 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 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疽'因此C项正确。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 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公务 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 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 除。因此D项错误。

65. ACD【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九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 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 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 准后向社会公布……”因此A项正确。《行政法规制 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起 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 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 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 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 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 非全部要求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因此B项错误。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法 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 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组织和专家等各方面征求意见。国务院有 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书面 意见,并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 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 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此C正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 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 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 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因此D 正确。

66. BD【解析《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 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 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且不得领取兼 报酬。因此A项错误,BD项正确。《公务员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 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 退的依据”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可能会作为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但是公务员 在外兼职的表现并非晋升职务的依据。因此C 错误。

67. ABC【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是行政 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的权益作出法律 处置的行为。食药局的行为内容是通知吴某撤销案 件,即告知对其的举报投诉不予处理。吴某是基于 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向市场监管局主张查处,且有 明确的赔偿诉求。因此,撤销案件的通知本身意味 着对其权益保护诉求不予处理,客观上构成对吴某 权益的处置,已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因此 A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 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 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吴某与市场监 管局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上述可适用调解的情形。因 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 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岀处理的……”吴某是基于自身 权益受损而要求市场监管局查处超市的违法行为 的,符合该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吴 某的起诉。因此C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 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 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 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当市场监 管局决定延长复议期限时,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D项正确。

68. ABCD【解析】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 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 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 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 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 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 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 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 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 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 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 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 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因此ABCD项均正确。

69. ACD【解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 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 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 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 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 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 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因此A项正确。享有选举权的 条件不包括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也享有选举权, 但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因此B项错误。《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 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 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 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 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 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 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 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 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 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 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因此C项正 确。《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 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 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因此D项正确。

70. ABC【解析】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 的故意,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不在场, 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以盗窃罪论 处,故A项错误。抢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压制对方 反抗,再取走财物,抢夺故意转化为抢劫的故意,这 不是事后抢劫,使用暴力是为了圧制反抗取得财物, 构成普通抢劫,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故B项错 误。行为人杀人过程中,不想杀了,应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中止,故C项错误。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导致昏迷,伤害行为已经终了,另起盗窃的犯意,窃 取了财物,成立盗窃,应两罪并罚。因此D项正确。

71. AC【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 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因此A 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 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 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査。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C项正确。

72. BCD【解析】《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 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 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 案;……A项正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 列公证事项:……(二)继承……”可知,公证机构可 以办理有关继承的事项,故B项错误。《公证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 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四) 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因此C项错 误。《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公 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D项错误。

73. BC【解析】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国家对可 以归因于国家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总体而言,体现国家权力的行为通常被认为属于可 以被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对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和外交部部长的私人不法行为,国家也应当承担责 任。新闻媒体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体现国家权力的行 为,国家不需要对其承担责任。因此A项错误。国 家对于其国家元首的私人不法行为也应该承担责 任,故B项正确。国家绝对豁免理论认为国家的一 切行为和财产都豁免于其他国家的管辖,除非国家 自己放弃。甲国既然坚持绝对豁免立场,其法院对 以其他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案件显然不具有管辖 权。因此C项正确。甲国市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体 现国家权力的行为。甲国无须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D项错误。

74. ABC【解析】甲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是侵 3种特殊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因此A项错误。甲的行为主要 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个人法益。如果将某种行为认定 为侵害公法益的犯罪来保护个人法益,明显不当。 因为这种做法必然侵害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利,也 不利于附带民事诉讼。因此B项错误。既然甲的销 赃数额已经达到了 7万元,说明这些网络游戏币的 实际交换价值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甚至数额巨大 的标准,可以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完全符合罪刑法 定原则。因此C项错误。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的方法将所盗财物高价卖给他人,获利7万元,达 到诈骗罪数额起点的,除成立盗窃罪之外,还另成立 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此一行为虽然属于事后的销 赃行为,由于没有期待可能性,甲不构成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但仍构成诈骗罪。因此D项正确。

75. ACD【解析】202026日《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 见》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 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 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 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 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 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 冠状病毒传播的。因此A项正确。该案例为最高人 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改编而成,乙擅自运送人 员离开A市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 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 治罪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 乘客不间断地殴打、拉拽司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 等操纵装置,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因此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规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因 D项正确。

76. ABD【解析】如果查明乙、丙从丁身上轧过 时,丁已经死亡,说明甲的肇事行为引起了丁死亡, 则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A项正确。如果查明乙的 肇事行为造成了丁死亡,乙属于“撞死人后逃逸”,虽 然此时不是甲直接轧死丁,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 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丙的行为与死亡没有 任何因果关系,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B项正确。 在这种连环碾轧案中,甲的辩护律师会说:“因逃逸 致人死亡属于加重犯,因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 犯可以再构成这一加重犯,现在被害人遭到多辆车 碾轧,尸体已经面目全非,无法查清甲当时毒驾肇事 是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因为毒驾肇事至少造成一 人重伤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因此不构成因 逃逸致人死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司法判例认为 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 罪的基本犯为前提。因此C项错误。虽然无法查明 是甲、乙、丙哪辆车直接造成丁死亡,但是存在以下 两种可能性:第一,是甲的撞人行为直接造成了死亡 结果,甲应对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甲逃 逸后乙或者丙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此时甲逃逸 不履行救助义务仍然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 交通肇事罪,且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无 论哪种情形,甲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D项正确。

77. ABD【解析】妻子丙并没有对甲的绑架行 为起到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化作用,换言之,妻子丙 的反常举动(不支付赎金),不会强化甲的绑架行为。 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妻子丙在绑架犯甲 对其丈夫乙的绑架行为实行终了后才参与其中,在 这之前绑架犯甲已经实力控制了乙,妻子丙的参与 并没有促进或者强化正犯继续以实力支配人质,如 帮助绑架犯关押、看管人质等。相反,如果他人参与 进来,与甲一起实施绑架行为,帮甲看守人质乙,或 者帮甲放风,则可以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因此 A项正确。成立片面共犯,也要求对他人的犯罪行 为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即有因果关系。本案中, 妻子丙“以无钱为由,拒付赎金,也未报警”的行为, 在客观上激怒了、促进了甲杀害乙,强化了甲的杀人 故意,因此,妻子丙的行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片面的帮助犯)。因此B项正确。间接正犯是指, 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 者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 罪目的的人。间接正犯的实质,主要表现在处于优 势地位的间接正犯对于被利用者(行为媒介)的支配 性,是隐身于幕后的操纵者。换言之,虽然没有直接 实施正犯行为,但实际上起到了正犯的效果。或者 ,间接正犯操控、支配、控制了他人的行为,处于优 势支配地位。本案中,妻子丙的行为不成立间接正 犯。丙虽有借甲之手除掉丈夫的意图,但甲并不是 丙的犯罪工具。甲杀害乙是出于其自己的杀人故意 而非受丙欺骗,控制,甚至都不是由丙引起的杀人故 意。因此,无论是否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丙都 不构成间接正犯。因此C项错误。根据《刑法》的相 关规定,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作为绑架罪的 个加重情节。“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的机会 中杀人,而且该杀人行为是独立于绑架之外的行为。 本案中,甲在绑架过程中,因恼羞成怒杀害乙,属于 在绑架机会中杀人,因此,甲杀害乙的行为属于“杀 害被绑架人”这一加重情节。最后,既然二人构成绑 架罪的共犯,同时甲、丙还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

犯。即丙既需要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对故 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 这一加重犯。因此,对于妻子丙应按绑架罪“杀害被 绑架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D项正确。

78. BC【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 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 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 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本规则相 关规定决定是否釆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措施。”因此BC项正确,CD项错误。

79. ABC【解析】按照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 位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 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 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 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 系等。因此A项正确。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 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 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但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 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 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 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 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 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因此B 正确。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法律关系 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 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 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 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C项正确。法律 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等。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 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 的结果。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本题中,新婚夫妇与影楼之 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是拍摄婚纱照行为 (包括完成照片的冲洗)。因此D项错误。

80. ABCD【解析1904年颁布了《钦定大清商 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19046月颁布《公司注 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065月颁布《破产律》等。因此ABCD项正确。

81. ABCD【解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 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故A 项错误。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 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 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 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因此B项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 济活动提供担保。因此C项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 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 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 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 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因此D项错误。

82. 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 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 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 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 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 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值班律师 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不具有辩护 人的诉讼地位。因此A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 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 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 见的,应当附卷。”因此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 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D 项错误。

83. ACD【解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 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 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 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不是“应当”而是“一般应 ”。因此B项错误,ACD项正确。

84. 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 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 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 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 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判。”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 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 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速 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 的限制。因此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 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依据《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 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因此 D项错误

85. ABCD [解析1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 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写入第一条,这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取 得的历史经验和伟大成就的总结,为彰显人民意志、 更好地确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领导核 心、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其意义在于:首先,这是对 中国历史进程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取得的伟大 成就的总结。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了 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新中国;完成了社会主义革 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也正是中国共产党领 导中国人民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征程,使中 国迈入了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新时代。 其次,这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需 求的客观回应。新时代有新问题和新需求,只有中 国共产党才能调动、集中和团结最广泛的力量,积极 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 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 为全球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最后,这是 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目标的科学判断。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始终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总结 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 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 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 主义现代化强国。综上所述,故ABC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86. B【解析】司法救助是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 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 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实践中信访救助比例较大, 客观上导致一些缠访、闹访的当事人容易得到救助, 而一些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难以得到救助。所 以需要将司法救助从“维稳”转变到“维权”,从“门前 治理”修正为“权利救济”,这既是需要转变观念和认 识的问题,也从根本上决定了救助范围、救助标准、 救助程序的法治化程度以及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 因此A项错误。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 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 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不进行司法救助。因此B 项正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 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 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 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 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 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因此C项错误。构建统一的司法救助法律体系,应 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制度化,将散见于各规定中的 有关司法救助内容加以整合,从根本上解决政出多 门、救助无序、资金短缺、审批烦琐、责任不明的状 况。因此D项错误。

87. ABD【解析】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 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 供的其他利益,仲裁员也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 人,这是仲裁员职业道徳“独立公正”的要求。其内 容包括仲裁员保持廉洁、保持独立和主动披露三个 方面。因此A项正确。依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 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如果仲裁委 认为本案违规会见情节严重,可将齐某除名,故B 正确。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 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据此,张律师违规会见仲裁员齐某不 得给予警告处罚。因此C项错误。法律顾问职业道 “忠诚法律”规范,要求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和 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乙公司法律顾 问陈某参与违规会见仲裁员齐某,这明显违反了法 律规定,不符合“忠诚法律”的道德要求。因此D 正确。

88. ABCD【解析】《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 条第三款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 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 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据, 基层法院不能召开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只 能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此A项错误。《人 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认 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 出申请,院长批准。”据此,案件是否要提交审判委员 会讨论,应由院长决定,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无权批 准。因此B项错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 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 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 行。”因此C项错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 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 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据此,司法解释应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而审判 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无此权力。因此D项错误。

89. ABC【解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仅限于公 路、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 包括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道路以外的其 他地点发生的活动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调整的 范围。封闭式高档小区不属于公共道路交通的范 围,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A项错误。依据我国最高 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 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 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 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形式上看似乎谢某完全符合 该规定,但是由于宋某根本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B 项错误。尽管宋某前一阶段的行为确属过失致人重 伤,但其在过失致人重伤后便有积极救助的作为义 务,宋某却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将被害人放置 于大门紧锁的门口,后一阶段的行为属于以积极的 身体举止制造与提升被害人的生命风险,对于被害 人的死亡结果起码持放任的心态,因而转化为故意 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C项错误。宋 某由过失致人重伤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因而最后仅 论以故意杀人罪。因此D项正确。

90. ABD【解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 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 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 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题案例所述情形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显然不成立伪证罪。因此A项错误。 田某明知王某的亲戚并非其工厂员工,王某让其伪 欠条的目的就是想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但田某 仍然予以协助,其成立伪造证据罪。但同时2018 “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 捏造的债权属于以捏造的事实虚假诉讼,因此,田某 还成立虚假诉讼罪。因此B项错误。郑某等人明知 王某指使他人伪造虚假的欠条提起民事诉讼,仍然 予以协助,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和虚假诉讼罪,应从 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正确。帮助伪造证据罪 是指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对于伪造自己案件的证 据,应当说没有期待可能性,王某不成立本罪。因此 D项错误。

91. ABD【解析】《检察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 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 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 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 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因此J区公安局向J区检察院 申请复议是正确的。因此A项正确。《检察规则》第 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 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 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被害人李某可以直接向J 人民法院提起自述,故B项正确。《检察规则》第三 百八十五条规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在收到不 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 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被不起 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本题中被 不起诉人应该向J区检察院提起申诉,而不是向上一 级检察院申诉。因此C项错误。《检察规则》第三百 八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 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 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因此,F 市检察院指令J区检察院纠正的说法是正确的。因 D项正确。

92. CD【解析】本题中,物价局的答复形式上是 告知骆某一种事实,类似行政指导,但认定该行为的 性质需要结合案件的前因后果来判断。骆某举报要 求物价局履行查处电信公司违法行为,其中包含了 退还其本人被收取的手机办卡卡费的内容,具备了 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性质。物价局对此请求没 有任何实体回应,只告知其电信公司收费的依据,属 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拒绝行为。该拒绝行为构成对 骆某救济请求权的拒绝,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性 质。因此A项错误。《行政诉讼解释》第十二条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 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 ……”因此,骆某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故B 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 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 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 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该公司与本 案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 确定标准,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二人参加诉讼。 因此C项正确。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 常情况下,原告起诉必须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行 为。骆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具有保护其自身合法 权益的性质,不属于本案法院审查和评价的内容。 因此D项正确。

93. B【解析】《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 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 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 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第一款规 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根据上述规定, 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要 根据强制对象的不同,履行不同的事后报告补办批 准手续的义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人员需 要在返回机关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手续;其他行政强 制措施的,在返回机关后,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并补 办批准手续。因此A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十八 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七)制作现场笔录……”本题中民警扣留 刘某车辆时,需要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因此B项正 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 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民 不能釆用口头方式通知刘某,而应重新制作书面行 政强制措施决定。因此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 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 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 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 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 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 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 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 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 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 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 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 明确诉讼请求”本题中,针对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 的扣车行为,原告应当直接提起撤销诉讼行政赔偿 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返 还被扣车辆。单纯请求确认扣车行为违法,不能直 接实现其救济目的,因此D项错误。

94. 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 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 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査、检察、审 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 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 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 他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 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 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 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 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市公安局以 刘某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作出 撤销案件决定,则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即无须 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三 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 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 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 如果市公安局实施刑事拘留违法,则刘某依照本条

规定,可以请求该局为其恢复名誉。因此D项正确。

95. 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 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 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 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 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张某要 求公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明显超过 了合理范围.根据新条例的有关规定,乡政府可以要 求其说明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 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 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 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 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 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 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 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因此AB项错误,CD项正确。

96. A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 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釆取下列措施:(一)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 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 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 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因此 AB项错误,CD项正确。

97. A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 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A项错误。《行 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 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 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 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因此 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 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 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 外。”因此C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 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 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 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 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 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疽'因此D项正确。

98. CD【解析】《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 AB项错误,CD项正确。

99. AD【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百四十 二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因此A 项正确,B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六百四十三 条规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被决定强制医 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 持原决定;(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 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 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D项正确。

100. B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 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 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 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 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A项正确。对张某的 拘留首先并没有违反程序规定,其次也没有超过刑 事拘留的期限,尽管最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拘 留这一期间是不应当赔偿的,所以,赔偿的期限范围 应该是从510日到710 Ho因此B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 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 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 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 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 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 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 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 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岀赔偿决定”可见,在人民


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不存在复议程序,可以直 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同 时,在刑事司法赔偿程序中,也不存在行政诉讼的救 济阶段。因此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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