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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D【解析】ABC项均涉及丙能否取得该1000 元的所有权以及如何取得。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 提,本题中乙并无处分该1000元给丙的意思,并无善 意取得适用的空间。A项错误。先占的成立要求标的 物为无主动产,本题中该1000元显然是有主的,不适 用先占规则。B项错误。事实上,该1000元现金属于 特殊的动产,作为一般等价物,很容易与占有人的其他 现金混合而难以识别区分,因此学理上有所谓的“金钱 占有即所有"的归纳,其背后的原理在于添附制度中的 混合。因此,丙取得1000元的占有后,该1000元与丙 的其他现金发生混合而难以区分,此时基于添附规则, 丙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即该1000元的所有权被丙取 得。C项错误。原则上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都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本题中,屏 风交付前该1000元虽然是甲的私房钱,但在法律上应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项正确。 2. B【解析】从题干所描述的事实以及四个选项 的表述来看,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判断郑某签订的松 茸釆购合同的效力。从团购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这 一事实不难看出,签订松茸的团购合同属于代理行为。 并且由于甲公司交代郑某的工作内容是去大理考察民 宿,并未授予其购买松茸的代理权,因此郑某所签订的 松茸团购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一般而言,涉及无 权代理时应当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以及表见 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但是,本题中被代理人甲公司事后“打算将该批松茸作 为员工福利发放”,明显具有追认的意思,既然被代理 人追认,那么郑某签订的松茸团购合同是确定有效的, 无须再分析郑某是否为表见代理(因为即使构成表见 代理,结果也是合同有效)。既然松茸团购合同有效, 那么甲公司自然有权取得松茸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A、C项错误。D项顺带考查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 为,具体涉及欺诈。上文已经分析松茸团购合同已经 确定有效,并不存在可以撤销合同的欺诈情形。谎称 自己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并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事由中的欺诈,而应直接适用代理制度。D项 错误。《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 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 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据此,郑某用自己的钱 支付松茸款,是为了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有管理甲公 司事务的意思,且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该事务的 管理符合被管理人甲公司的意思,构成适法的无因管 理,郑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其支出的必要费用,即松 茸采购款。B项正确。 3. D【解析】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 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离婚时乙女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因此法院不 会判决婚姻无效,甲男与乙女已经满足离婚感情确实 破裂的条件,因此法院正确做法是判决两人离婚。 4. A【解析】《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 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了占 有改定。占有改定通常可以拆解为三个交易环节:买 卖合同+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占有媒介关系(如借用、 租赁等)。结合本题,2月5日,甲与丙约定丙买下该 设备,所有权直接移转,但由甲再继续租用该设备一个 月,这一交易结构恰恰符合占有改定。因此,当日丙就 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2月 7日,丙是设备的所有权人。故A项正确。《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 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力。”该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据此,承租人想要 对抗新的租赁物所有权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存 在有效的租赁合同且在租赁期限内;(二)承租人占有 租赁物。本题中,设备的所有权于2月5日移转,当日 甲乙间租赁物尚未交付,承租人乙尚未占有租赁物,因 此乙不能基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新所有权人丙。 因此,3月10日,甲的一个月租用期已经到期了,丙有 权请求乙返还设备。B项错误。3月10日,甲向乙主 张设备返还的可能性有二:(一)基于所有权人的返还 原物请求权;(二)基于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承租人返还 租赁物义务。这两种情形都是不成立的:对于返还原 物请求权,因为2月5日丙已经成为设备的所有权人, 甲不再是设备的所有权人,因此甲不再享有设备的返 还原物请求权;对于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承租人返还租 赁物义务,因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甲还不 能基于租赁合同请求乙返还设备。因此3月10 H,甲 无权请求乙返还设备,对于甲的返还设备请求,乙有权 拒绝。C项错误。D项考查占有的种类,具体涉及自主 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这两种分类。 先看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二者区分的标准是占有人 主观上的占有意思。2月5日,设备的所有权就已经 移转,甲不再是所有权人,此后甲的占有意思从自主占 有变为他主占有,因此2月8日,甲对设备的占有属于 他主占有。再看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二者区分的标 准在于占有人是否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月 7日,甲将该设备交付乙使用,乙成为设备的直接占有 人,甲则通过租赁合同这一占有媒介关系间接地控制 该设备,属于间接占有人。因此,2月8日,甲对设备 的占有为他主的间接占有。D项错误。 5. B【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 人和债务人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 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 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 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 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丙公司 为保证人,乙公司免除甲公司22万元尾款的行为属于 减轻债务,虽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丙公司仍对变更后 的债务即20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而后,乙公司在未 经丙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同意甲公司将500万元 债务转移给丁公司,且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无另外的 约定,对此,保证人丙公司对该500万元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因此B项正确。 6. 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十分集中,即《民 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规则。该 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 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据此,离婚冷静期规则 有以下几个要点:(一)完整的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 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两次(申请一次、离婚冷静 期过后一次);(二)离婚冷静期的期间为三十日,自婚 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三)在离婚 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任何一方均享有任意撤回权; (四)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如果双方没有共同亲 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 记申请。据此,A项对离婚冷静期的起算点判断有误, B、D项对离婚冷静期过后的法律效果判断有误。A、 B、D项均错误,C项正确。 7. B【解析】本题中,刘某不慎将鼻烟壶摔碎将使 得李某与刘某的合同、李某与胡某的合同均陷入履行 不能这一违约状态,两个合同都会触发各自的定金罚 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对定金设置了法定的上 限,即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发生定 金效力。结合两个合同的标的额,李某与刘某的合同 中能发生定金效力的是2000元(1万元* 20% = 2000 元),因此李某无权请求刘某支付双倍定金1万元,而 只能请求刘某支付7000元,其中5000元为定金本金, 2000元为惩罚金额。而李某与胡某的合同约定的1万 元定金并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均能发生定金 效力,因此胡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双倍定金2万元。B 项正确。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仅针对违约 金规定了司法调整规则,但并未针对定金设置司法调 整规则,因此定金不能像违约金那样申请减少或申请 增加,D项错误。C项考查债的特征,具体涉及债的相 对性或者合同的相对性。刘某不慎将鼻烟壶摔碎,李 某对胡某的合同义务陷入履行不能,胡某的损失应向 李某主张违约责任。胡某与刘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胡某无权请求刘某赔偿损失。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应 有之义。C项错误。 8. C【解析】第一,甲先死亡,甲的财产由乙继承。 第二,乙后死亡,乙的遗产由乙的子女(丙、丁)继承。 第三,丙最后死亡,对于丙应继承的乙的遗产,其继承 人戊可转继承。A项错误,甲有继承人乙,兄弟姐妹属 于第二顺位继承人。B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 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 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 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甲作为被 继承人,先于其继承人乙死亡,不符合代位继承的适用 前提。C项正确,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 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 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 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D项错误,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 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 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丙于乙后 死亡,按照规则,可由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戊转继承乙 的遗产(其中包括甲的遗产),并非由丁来转继承。 9. B【解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将重 大误解列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民法典总 则编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能够证明自 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 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 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该条款 中的“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 外”所指的主要类型之一就是古玩、艺术品买卖,古玩 的真伪鉴定是一件十分专业且十分主观的事情,这意 味着古玩、艺术品买卖本身就带有风险交易的性质,原 则上只要交易中未含欺诈的行为,即便买受人事后得 知该古玩为仿品,也不能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因此,本 题中尽管后经鉴定,该烛台为现代仿品,王某也不能基 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A项错误。《民法典》第一百五 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 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 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 此,显失公平的构成要求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本题中 并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等情形,主观要件并不符合,不构成显失公平。C项错 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欺诈是民事法律 行为的可撤销事由之一,但本题中并无事实表明出卖 人对王某实施了欺诈,因此王某无权基于欺诈撤销合 同。D项错误。因此,本题中王某无权撤销合同,该青 铜烛台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B项正确。 10. C【解析】A、B项错误。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仅订立 抵押合同而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不能有效设 立。C项正确。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 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 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 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 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D 项错误。抵押合同不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形,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意思真实情况下签订的不违反法律和公 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 11. B【解析】变更之诉是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 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本案中法院离婚 判决已经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固定为一种现存 的法律关系,但邢某起诉要求变更这种既存的法律关 系,因此属于形成之诉。 12. D【解析】机器的归属问题涉及包某购买机器 行为的法律性质。题干清晰表明,一方面,包某以迟某 的名义订购机器,这是典型的代理行为;另一方面,包 某订购机器征得了迟某的事先同意,因此包某购买机 器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迟某是该合同 的买方,机器交付后,迟某取得机器所有权。A项错 误。《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 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 试、检验等工作。”据此,从合同内容来看,迟某提供布 料给包某,由包某制作旗袍,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 征。因此迟某与包某之间的合同,在类型上属于承揽 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 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存在 时间限制,即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本题中,迟某与吴某 分手时旗袍已经制作完毕,即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此 时定作人迟某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迟某不得解 除合同。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该旗袍的制作有特 别目的,即赠与迟某的女友吴某,但该内容是迟某的交 易动机,并非承揽合同的内容,其不得基于分手以及不 再需要旗袍为由解除合同。B项错误。本题中,承揽 合同的原材料为布料,由迟某提供,迟某为布料的所有 权人。在承揽工作期间,布料在包某控制之下,但迟某 仍为该布料的所有权人。旗袍完成后,旗袍作为工作 成果,其所有权人也是迟某,包某负有交付该工作成果 给迟某的义务。该旗袍并非包某与迟某共有。C项错 误。包某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旗袍制作。既然迟 某无权解除该合同,那么他作为定作人就有义务向承 揽人包某支付报酬。D项正确。 13. 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 岀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 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本案中,贺某因购买制造假酒设备和原材 料向宫某借款,且宫某明知的,该借款合同无效。故C 项正确,B项错误。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因 违反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认定无效时,担保合 同原则上也归于无效。另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十七条,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错误。根 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 于实践合同,需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方成立。故D项 错误。 14. B【解析】A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 条第四项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该项规定与《公司法》规定 一致。王虎存在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属于失信名 单,自然不能担任银行董事。B项正确,《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 事。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犯有前述罪 行,被判处刑罚的,只要执行期满五年即满足公司法的 董事任职资格,但是显然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更为严格。 因此,张政犯有经济犯罪,且被判处刑罚,虽然执行期 已满五年,但是依然不能担保商业银行董事。C项错 误,《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担任因经营 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 事;虽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三年的 限制,但是在商业银行法有特别规定时,应当适用商业 银行法。综上所述,D项错误。 15. C【解析】《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十四条规 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 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一)被申请 人的近亲属;(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 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 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据此,刘某作为张某的配 偶,属于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宣告张某为失踪人。对于 债权人孙某是否有申请资格,《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 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 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 权益的除外。”据此可知,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原则上不 是有权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仅在存在合法权 益保护需要时才有资格进行申请,因此本题中孙某原 则上没有申请资格。此时,法院应按照刘某申请判决 宣告失踪。因此A、B、D项错误,C项正确。 16. C【解析】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 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互联网 法院釆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 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 在线上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 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据此,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并非全部在线进行,依职权适用 线上审理表述过于绝对。C项正确,B、D项错误,《民 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 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据此,法 院适用在线方式审理案件,前提条件是获得当事人同 意,但须注意此处并未规定经双方当事人规定。这意 味着,对同意在线审理的当事人,法院可对其适用线上 审理方式;对不同意的当事人,对其应适用线下方式 审理。 17. A【解析】在篮球比赛中,拾荒者赵某突然穿 过篮球场,被正在运球的钱某撞伤。这一侵权事实属 于一般侵权,其责任是否成立应结合《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分析。钱某在按照正常的篮球比 赛规则运球,其无法预见赵某的突然闯入,对于赵某的 人身损害,钱某并无过错,因此钱某的侵权责任并不成 立。学校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 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 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 题,题干中明确交代,学校对该篮球场并未设围栏,但 这一不作为并不能被评价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因为未设置围栏和赵某被钱某撞伤之间并无法律 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赵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管 有没有围栏,都应该能够注意到篮球比赛正在进行中, 其仍突然闯入篮球场并被撞伤,学校并无过错,也无相 当因果关系。因此,学校的侵权责任也不成立。综上 所述,对于赵某的人身损害,应由赵某自己承担。因此 B、C、D项错误,A项正确。 18. D【解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订立保险 合同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第五条规定,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如实 告知的内容。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投保人明 知的内容。本题中,陈梦作为投保人并不知道武强的 体检报告,因此不属于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故A 项错误。《〈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 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保险人 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人询问表中所列的该概括性条 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一般所 谓的“概括性条款”系指询问被保险人是否还有其他严 重疾病等。如对疾病进行了列明,即事项内涵和外延 能够依据一定标准确定,即属于具体的询问。在本题 中,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有肿瘤、结节等,显然并不属于 从概括性条款。故B项错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了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系 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等发生重大 误解。在本题事实中,显然保险人并非因为自己的过 失导致的重大误解,故C项错误。《民法典》第一百四 十八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 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陈梦陪同武强体检,知道 武强存在疑似结节的体检结果。虽然陈梦对武强确诊 甲状腺结节并不知悉,但陈梦在明知存在疑似结节的 情况下,并未询问武强确诊结果。因此,虽然欺诈行为 系第三人武强作出,但是陈梦对此应当知道,受欺诈方 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故D项正确。 19. B【解析】本题中,对于骨灰盒本身,胡某在送 骨灰盒的时候稍有不慎将盒子磕破,存在过错,导致该 骨灰盒损坏,负有侵权责任。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 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 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由于胡某作为甲公司的员 工,其磕破骨灰盒的行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 生的,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因此,对于骨灰盒本身的损坏,甲公司是有义务赔偿 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 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 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可 知,侵害特定物而负担精神损害赔偿时要求具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而本题中,胡某仅稍有不慎,属于一般过 失,而非重大过失,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构成。除此 以外,张某并无其他损害,无权请求其他损害的赔偿。 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 20. 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 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 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 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 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 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据此,15岁 的贾某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在一审程序中其未经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 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C项正确,A、B、D 项错误。 21. D【解析】《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 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 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 而改变。”A、B项错误。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 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并办理登记……”所以,采矿权不会基于任何原因而自 动享有,须经批准。C项错误,D项正确。 22. C【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 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据此,乙公司提起撤销之 诉,其为原告,甲超市作为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应列为被 告,既非共同原告,又非第三人。故A、B项错误。《民 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 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 益。据此,判决认定销售者甲超市向消费者庄某承担 产品质量责任,该判决结果意味着甲超市获得了向生 产者乙公司追偿的权利,该判决可能会损害乙公司的 民事权益。但根据案情表述,乙公司只是认为饼干不
存在质量问题,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生效判决内容有错, 因此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法院应裁 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3. D【解析)2017最高法民中2483号(2018年 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说理如下:对 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 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 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 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 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 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 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葛某在二审中表 明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二审生效后申请再审缺乏再审 利益,因此法院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24. B [:解析】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 定,质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本案中丙可以取得 质押权,那么甲就不能对丙主张返还请求权,因为丙是 有权占有人。但由于乙的无权处分导致甲无法取回手 表,因此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故A项正确,B项错 误。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话,质押权人丙 可以拍卖和变卖手表,故C项正确。一旦丙拍卖手表, 甲将丧失所有权,故D项正确。 25. 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 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 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因此二审法院独任审理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 意,法院不能直接指定独任制。《民事诉讼法》第四十 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 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 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乙公司提出了针 对独任制有效的异议,因此法院审查后应当裁定转为 合议制审理。故D项正确。 26. C【解析】消极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起诉要求 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据此,孙 某起诉的目的不在于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某种法律关 系,不属于消极确认之诉。故A项错误。积极确认之 诉,是指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 在的诉讼。据此,孙某起诉的目的在于要求法院停止 对股权执行,而非确认他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民 事法律关系,不属于积极确认之诉。故B项错误。变 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 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据此,孙某提 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要求法院变更现有的 执行法上的关系,即撤销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因此属 于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故C项正确。给付之 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 务的诉讼。据此,孙某起诉要求停止对股权执行,并非 要求被告完成给付义务,不属于给付之诉。故D项 错误。 27. C【解析】劳动仲裁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劳动 仲裁中是有先予执行制度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 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 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 生活。只有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仲裁庭才 会裁决先予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 供担保。”故C项正确。 28. C【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 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 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 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 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 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 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 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 保全。据此,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再向法院申请支 付令,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 申请。故A项错误,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 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 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据此,债权人 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可申请支付 令,合同纠纷并不当然排斥支付令的适用,故B项错 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 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 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三款 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 额的限制。据此,督促程序不受案件标的额限制,本案 应由债务人甲公司住所地的A区法院管辖,不予受理 的理由错误。故D项错误。 29. A【解析】本案诉讼标的是借款合同法律关 系,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 A市B县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即:“合同约定履 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 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 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 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 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 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 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合同本身的完全履行或者部 分履行才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而不是只要没有约定 履行地就直接以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 地。同时要注意区分实体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与程序 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完全没有履行,不能 直接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因此乙诉请的接受货币,其 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不属于诉讼法上确定的合同履行 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辖。此外,作为补充,如果合同实际履行了,如甲交付 了借款,而因为延期交付、拒不还钱等产生的纠纷,在 判断“争议标的”时,最高院在大多数判例中采用“诉请 义务说”,但不乏个别判例釆用“特征义务说”。“特征 义务说”是以合同所具有的特征性义务作为判断“争议 标的”的依据,高度依赖在实体法框架内辨识合同的类 型或性质,并据此确定履行地,这就导致在管辖争议这 一程序事项审查中要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要先确定 合同究竟是何种性质才能确定管辖,存在早期的程序 性裁判与最终的实体判决相互冲突的风险。“诉请义 务说”是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识别合同义务,从而特定 该义务的内容、性质来判断“争议标的”,诉请义务说是 程序法思维的产物,在确定管辖法院阶段,在义务多元 的各类合同中,此种学说能有效简化辨识过程。故A 项正确。 30. 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 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 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 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据此,法院审查后认为案外人主张对执 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驳 回后,案外人可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方 式救济。本题中肖某因主张对作为执行标的的部分厂 房享有所有权而提出异议,其性质属于执行标的异议。 肖某因重复提出异议而被法院裁定驳回,为维护其合 法权益,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 定因异议理由不成立而被裁定驳回的方式予以救济。 案外人肖某与原判决无关,其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故A项正确。 31. B【解析】《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 法记录。据此,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环境 公益诉讼,企业无此资格,故A项错误。外国环保协会 未在我国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无权提 起环境公益诉讼,故C项错误。环保组织应在设区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在县民政部门登记 不符合要求,故D项错误。故本题选择B项。 32. 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 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 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 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没有次数上的限制,因 此当出现新的回避事由时甲可以再次申请回避,故D 项正确。审判人员回避后,原来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 继续有效,因此甲不能重新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 议,如果之前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未过上诉期,则可以上 诉,故B项错误。同学关系是否足以影响对案件公正 审理,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形,本案中只说明是同学关 系,并未能够满足回避的条件。C项过于绝对,故 错误。 33. B【解析】《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 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本题,黄某不同意在线交换证据,法院应尊重当事 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剥夺其合 法权利。故法院违反了在线诉讼原则,本题正确答案 为B项。 34. C【解析】A项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 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 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 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大家注意,是 “可以”而非应该启动调查。B项错误。根据我国《反 倾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建议出口经 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但不能强迫。B项中的“命令”一 词显然超越了建议的范畴。C项正确。根据我国《反 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是 否接受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但如果不接受则 应说明理由。D项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 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 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实施。 35. A【解析】A、B项: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 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相 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 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 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一般是 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 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故A项错误, 当选;B项正确,不选。C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 二条的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 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故C项正确,不选。D 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供役地以 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 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 约束力。“同时根据该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地 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地役权 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 项正确,不选。 36. D【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 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 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 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保护,隐 名股东想要显名化,即作为公司的股东出现在公司及 其他股东面前,对于其他股东来讲,相当于新股东入 股,要尊重其他股东的人合性要求,取得其他股东半数 以上人头同意,才可以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 及公司登记,不能由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协商一致, 不顾其他股东的意见而直接修改相关资料或工商登 记,A项错误。李与王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的法律关 系,王与甲公司形成出资关系,所以王系甲公司股东, 享有分红权,李与甲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无权要 求公司分配利润,B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 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 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 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 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 人乙公司作为第三人,没有法定义务了解名义股东与 实际出资人的代持股协议的情况,债权人能够看到的 表面事实是名义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 王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应承担股东责任,未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时,面对债权人的索赔,应就公司不能偿还的 债务在未岀资的本息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而不能以自己是名义股东为由拒绝承担,C项错 误。李与债权人乙公司之间确实不存在任何法律关 系,其对债权人乙公司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 37. 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 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 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 理变更登记。”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来源只有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没有给公司章程灵活约 定其他人的授权,且基于公司的董事、高管禁止兼任监 事的制度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董事或高管,不 可同时兼任监事,所以A项违法。《公司法》第四十二 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股东表决权,《公司 法》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灵活约定,B项合法。《公 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 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 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 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 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 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其他股 东优先购买权等内容,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严于或 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是不得约定为实质禁止股东 的股权转让。C项合法。《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 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继承的问题, 章程拥有自行约定的权利,所以D项合法。 38. A【解析】《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 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 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 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甲擅自许可乙实 施该专利的,构成侵权,A项正确。《专利法》第六十一 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 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强制许可使用 合同的被许可人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构 成侵权,B项错误。《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 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 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 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销售专利侵 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 害等责任。如果善意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销售产品的合 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C项错误。《专利法》第七 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 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 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D 项错误。 39. B【解析】《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 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 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 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 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故B项正确。 40. C【解析】管理人不能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 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有违债权平等性原则,故A项错 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经债权 人会议通过后提交人民法院认可,故B项的做法是违 法的。《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 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 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 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 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因此,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C项正确。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 民法院许可,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41. D【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 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 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 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 行、岀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 得报酬”。A、B、C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 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 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 付报酬”。D项错误。 42. C【解析】CRS要求金融机构向所在国的税 务管理机构收集上报非税收居民(non-residents)或非 税收居民控制的金融账户信息。确定信息是否需要交 换取决于账户持有人及受益人是哪国的税收居民,而 税收居民身份不取决于国籍,每个国家对于自己国家 的税收居民都有严格的界定。A项说法错误。CRS要 求申报的内容是非居民金融账户中的金融资产,包括 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某些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或债 权权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但不 包括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比如不动产、艺术品、珠宝、 贵金属等。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已有的个人 账户,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已有的公 司账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 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 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D项说法错误。 43. D【解析】《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 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 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 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A、 B、C项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二十六 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 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 不得实施集中。”D项错误,缺少“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 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这一限定条件。 44. C【解析】《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 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 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 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 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 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 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 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依据该条规定,票据权利包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A项错误。《票据法》第六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 力。”依据该条规定,B项错误。《票据法》第九条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 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 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 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依据该条规定,C项正确。《票据 法》第十一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 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 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 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依据该条 规定,D项错误。 45. A【解析】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 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 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 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 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 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依《商 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 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 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 请,不予核准。但并非不准申请。可知,A项正确。 46. B【解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经 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 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 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 断协议。”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医院之间既不是经营者与 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又不具有《反垄断法》第十八 条所列行为,明显不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A项说 法错误,不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 定:“经营者不得釆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 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 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 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 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甲公司与病人之间的收费服 务,乙医院是对交易有影响力的单位。甲公司通过向 乙医院给付项目管理费的方式取得交易机会,且甲未 将该笔管理费入账,而乙未如实入账。此行为构成商 业贿赂行为。B项说法正确,当选。《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 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 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 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 当如实入账。乙医院将L 5万元计入账册“其他业务 收入"科目,未给甲公司开具收取项目管理费的票据, 不满足如实入账的要求,不构成正当佣金。C项说法 错误,不当选。甲公司没有将给乙医院的1. 5万元项 目管理费计入账目,也不满足如实入账的要求,不构成 正当的折扣。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47. 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 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 此,虽该补充协议确实限制劳动权,但有其合法基础。 A项错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 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 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因此,劳动合同应续延至补充协议约定的服务期 满,不存在逾期无效问题。B项错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C项 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 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D项错误。 48. C【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 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 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 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 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本题中宇宙公司的登记地为甲国,适用甲国法,主营业 地在乙国,也可以适用乙国法。A、B项中“应当”应为 “可以”,因此A、B项错误,C正确。依据该条,D项也 错误。 49. D【解析】A项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 输协定》,从始发站承运货物时起,运输合同即成立。 也就是说始发站只要答应承运,合同就成立了。运单 的签发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B项错误。根据《国际 铁路货物运输协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 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C项错误。根据《国际铁 路货物运输协定》,发货人有权任意变更到站和收货 人;收货人只能够在到达国境内变更到站和收货人。 本题中波兰公司是收货人,所以不能“任意”变更。D 项正确。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按运单承运 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50. B【解析】《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 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 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依据该条规定,A项正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 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 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 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 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 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 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 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 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 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 或者扣押。依据该条规定,B项错误。《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 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 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 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 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 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 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 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 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依据该 条规定,C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1. ACD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 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 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 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 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 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苏某系 盗窃人,牛某系机动车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将任某撞 伤,应由苏某和牛某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侵权应 根据原告的起诉来确定被告,故既可以牛某为被告,也 可以苏某为被告,也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故a、c、d 项正确。 52. AD【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 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 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 零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其中,第一千零九十三 条第三项和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均指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的情形;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中规定:“收养人应 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 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 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 岁。"第一千零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 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 女。”据此,本案中,沈某和邱某在经沈某前妻和邱某前 夫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收养继子女,且不受上述限制,故 A、D项正确,B、C项错误。 53. AC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 一条规定:“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 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 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除权判决 只能成为要求付款人付款的依据,但不能成为执行根 据。假设除权判决可作为执行依据,则申请人的支付 请求被拒绝后,其救济方式应为向法院申请执行除权 判决而非向法院起诉,这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故A 项表述错误,当选。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 该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当然属于非讼程序的判决。当 事人不得对除权判决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故B 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诉的分类针对的是诉讼案件,分 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法院对 上述类型的诉作出的判决即给付判决、形成判决和确 认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不适用诉的分 类理论,除权判决不属于给付判决、形成判决或者确认 判决。虽然除权判决可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 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确权的性质,但其不属于确认判决。 故C、D项均错误。 54. ABC【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我国, 人工授精是解决夫妻不孕不育问题的重要途径,并未 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协议书》不会因违背公序良俗 而无效。故A项不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 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 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可知,夫妻共 同财产中只有一半属于死亡配偶一方的遗产,另一半 属于生存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遗嘱人以遗嘱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 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周一在遗嘱中将夫妻共有的 房屋全部处分,其中涉及处分吴二财产的部分无效,故 该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此,B选项不正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 歧视。本案中,在周一和吴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 一致同意由某医院为吴二进行人工授精,属于婚生子 女。因此,C项不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本案 中,周一于2021年5月去世时,吴二已怀有身孕,故在 分割周一遗产时,应当为吴二腹中的胎儿保留继承份 额。因此,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ABC项。 55. A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 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 告。”据此,小赵在17周岁时对他人造成损害,小赵及 其监护人老赵为共同被告,老赵属于适格被告。故A 项正确。受害人小李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本人为适格原告,其监护人老李并非适格原告。故 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无诉讼行为 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据 此,法定代理人的适用对象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行 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 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 资格,因此诉讼行为能力的确定应当以起诉时为准。 起诉时,小赵已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须法 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选项B错误。而小李未满18 周岁,仍无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父老李作为法定代理 人代为参加诉讼。D项正确。 56. 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 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 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 起诉讼。”据此,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魏某反悔不 履行,首先申请执行人楚某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履 行起诉,但执行和解协议不能直接成为执行根据。A 项正确,B项错误。其次,楚某还可申请执行法院恢复 执行原判决,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 十二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 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 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 诉。”据此,本案原判决的执行标的物古董花瓶属于特 定物,该花瓶已被打碎,双方可以协商折价赔偿;协商 不成,法院应终结执行程序,楚某可就赔偿问题另行起 诉,但法院不能直接执行魏某5万元的其他财产。D 项错误。 57. BD【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的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据此,大峪 公司减资未能通知债权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减资程 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据此,可以看出,注册资本须经过登记或变更登记 方能生效,题中大峪公司减资虽未能通知债权人,但已 经完成了减资的变更登记,因此,减资已经发生了法律 效力。在实践中,此种行为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 例所确认。因此,C项错误。其次,《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因此,减资未 通知债权人,损害的是债权人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对债权人权利的损害,理 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该减资虽然有效,但是对权利受 到损害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即不得对抗债权人,因 此,D项正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 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 二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且损害公司利益 的构成抽逃出资。在本案事实中,虽然王某和李某对 大峪公司的出资均为认缴,且未到期,但是减少认缴的 金额与已经实缴但是又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质上并无 不同。虽然王某和李某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但是因 为其未通知债权人,使得债权人丧失了要求公司清偿 债权的权利,进而可能适用加速到期的情形,因此,要 求王某和李某就该部分减少的认缴出资,参照抽逃出 资的规定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按照《〈公司法〉司法解 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就公 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 赔偿责任。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58. CD【解析】A项和B项涉及的是与公司对赌 的部分,根据《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 可知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即 一般有效。对此,考生需要注意:虽然《全国民商事审 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现金补偿的处理,我们往往称为 “实质上的利润分配”规则,但是这只是帮助考生对履 行规则的理解,对于该事项的约定并不当然无效。这 是因为:第一,公司与投资方约定以当年的全部利润进 行补偿,可以看作是对补偿金额的确定,因此该约定本 身是有效的;第二,只是在投资方面公司请求补偿时, 需要满足利润分配的原则,即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的 情况下,可以补偿,否则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待公司有 利润时由投资方再行起诉,也即利润分配原则仅影响 协议的履行。所以A选项错误。其次,B项认为该约 定因为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无效,该选项实际上考察 该约定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针对该问题的分析与对A 项的分析一致,即公司约定了一个不确定数额的现金 补偿,该现金补偿并不当然构成抽逃出资,该约定依然 有效。只是公司在履行该约定的过程中,不能未经法 定程序即向投资方支付现金并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可 能构成抽逃出资。因此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三十 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 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 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 除外。”本题事实是蓝鸥公司在签署协议时并未经过全 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因此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新股优 先权。损害其他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协议条款,因 违法而无效。C项正确。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十六 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时该条还规 定,前款规定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 即对此无表决权。因此,D项正确。 59. AB【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 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 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题干 中,振兴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而股东认缴的出资为 2亿元。同时,股份公司并不适用认缴资本制,所有认 缴出资均应实缴,因此,2020年4月公司成立时该公司 发行股份的溢价应为1亿元,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 因此,A项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 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弥补亏损。”振 兴公司2020年设立,2021年亏损,因此,2022年产生 税后利润时,应当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因此,B项正 确。从B项分析可知,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弥 补亏损,再按照10%提取法定公积金。因此振兴公司 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应为0. 04亿元,而非0. 08亿 元,因此,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 定,提取任意公积金系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因此 D项错误。 60. B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股份公司的股东须满足持股一百八十天以上或者持股 百分之一以上,方能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题目中赵 起已经将股份转让给了方舟,不具有股东资格,因此不 符合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规定;王玲持股1%,且持股 180天以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 讼;方舟虽然持股5%,但是于2022年4月10日才受 让持股股份,至2022年10月持股并未满180日,无权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公 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应 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胜诉利益 归属于公司。因此,D项正确。 61. AB【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 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 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 阅。本题虽然股东要求查阅的是具体经营数据,但是 从命题和解题思路可以得知,本题实际考查的是会计 账簿的查阅,因此A项正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 股东知情权的,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复制的, 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虽然郑牟大与公司、公司股 东达成不过问公司事务以换取固定分红的约定,但是 该约定无效。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公司法〉司 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不当目 的”,其中要求股东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 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且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无除 外规定的,才属于“不正当目的在本题事实中,仅提 到郑牟大在其他公司有参股投资的事实,并没有说明 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因此不能认 定属于具有“不当目的”。因此,D项错误。 62. BD【解析】AB项考查留置权。肖某死亡时, 侯某作为肖某唯一的继承人,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结合《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八条等规 定,侯某不支付维修费,高某享有该车的留置权。《民 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 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留置权人高某负有 妥善保管义务。本题中,高某随意将车停在维修店外 面的公路旁,且未锁车,进而导致陆某盗去该车,高某 显然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B项正确。对于该车被盗 后高某留置权是否消灭,《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规 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该条中的“丧失 占有”主要指基于留置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如果留 置权人丧失占有并非基于其意思,那么留置权人仍有 权基于《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 权主张留置财产的返还。本题中,该车被陆某盗去,高 某的留置权并不消灭,其仍有权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 主张机动车的返还。A项错误。C项考查物权的消灭 原因。高某留置机动车期间,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为侯 某。陆某盗去该车,并未改变该车的所有权归属,因此 该车仍属于侯某所有,侯某并未丧失该车的所有权。C 项错误。D项考查占有的消灭。陆某盗去该车后,成 为该车的占有人,而高某作为留置权人对该车的占有 因陆某的盗窃行为而丧失。因此,D项正确。 63. ABCD【解析】A项考查名誉权。《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 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 的社会评价。”据此可知,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他人 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需要注意的是,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方式不限于侮辱与诽谤。本题中, 张某的犯罪信息属于张某的隐私,李某擅自公开,并进 而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也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 侵犯。A项正确。B项考查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 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 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 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据此,张某的 犯罪信息属于张某的隐私,而李某擅自公开,侵犯了张 某的隐私权。B项正确。C项考查个人信息的保护。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张某的犯罪信息与 住址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李某使用该个人信息未征求 张某的同意,侵犯了张某的个人信息权。需要指出的 是,对于个人信息上是否存在个人信息权,学理上存在 争议,从法考备考的角度,采取承认个人信息权的立场 较为妥当。故C项正确。D项考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请求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 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 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可知,张某的人格权受侵犯 后有权请求消除影响,且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故D项正确。 64. CD 【解析】本题的核心问题是甲乙两公司之 间的订餐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并生效。甲公司发送了订 饭邮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 条),比较有疑问的是乙公司未回复(沉默)是否构成承 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沉默只有在 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可知,沉默只有在 例外情形下才能视为意思表示。本题中,甲公司一直 在乙公司订餐,以往的方式都是电子邮件沟通,乙公司 看到邮件无异议就开始准备,有意见时才会回复,这一 事实表明,甲乙之间关于订餐是存在明确的交易习惯 的,即对于甲公司的订餐要约,乙公司的沉默就视为承 诺。在这一交易习惯之下,乙公司的沉默应视为承诺, 而且这一交易习惯不因乙公司内部员工的更替而改 变。因此,尽管乙公司更换了新员工,但是其未回复邮 件,仍应视为承诺,甲乙之间订餐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 效。在此基础上,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内容备餐并交 付提供给甲公司,陷入违约状态,应当基于违约责任赔 偿甲公司2000元损失。由于乙公司违反的是合同义 务而非先合同义务,乙公司所应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 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因此,AB项错误,CD项正确。 65. AC【解析】ABD项考查无效婚姻与可撤销 婚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的无效 事由有三:(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 条与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姻的可撤销事由有二:(一) 胁迫;(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本题中,甲虛构身份 信息与乙登记结婚,且登记结婚时甲未到法定婚龄。 甲乙之间的婚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是无 效的。BD项错误,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 明确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属于复议范围,但鉴于婚姻登 记行为属于民政部门对乙和甲婚姻关系的确认行为, 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在乙认为其侵 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即有权就该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C项正确。 66. BD【解析】A项考查重复起诉的识别。根据 第167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 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 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丙起诉乙未获得清偿, 再起诉甲不构成重复起诉,故A项错误。若不了解指 导案例,本题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作答。《民诉解释》 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 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 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 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 前诉裁判结果。”据此,前诉是丙起诉乙,后诉是丙起诉 甲,两案当事人不同;从诉讼标的角度看,前诉代位权 诉讼针对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而后诉针对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两者在标的范围、法律关系等方面亦不相同。因 此丙起诉甲不构成重复起诉。B项考查债权人代位 权,具体涉及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民法 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 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 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 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 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据此可知,对于债权人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民法典》采取了所谓的直接 清偿说,即直接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进而产生双重清偿的效果,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 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本题中,丙的代 位权之诉获得了胜诉判决,如果乙支付给丙3000元, 则相应的甲丙之间,甲乙之间的债务都得到了清偿,甲 与丙之间的债务消灭。选项B正确。选项C考查返还 原物请求权与留置权。甲作为轿车的所有权人,其返 还轿车的主张依据在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 二百三十五条),该条要求相对方必须是现时的无权占 有人。因此C项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丙是否为轿车的 有权占有人。结合《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关于留置 权的相关规定,丙修理厂有权对该轿车主张留置权。 基于留置权,丙修理厂对轿车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甲 即使是轿车的所有权人,也不得请求返还。C项错误。 D项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及其参加诉讼方 式。丙对乙提起代位权诉讼,对此甲虽无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甲应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八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岀诉讼请求和事 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 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甲作为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D项正确。 67. AC【解析】AB项考查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具 体涉及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 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据此,代理人 的有权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本题 中,甲出资委托乙帮忙购买一套古董茶具,据此乙获得 代理权。在此基础上,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 合同,属于有权代理行为,该合同以及相应的履行,其 法律效果应由被代理人甲承受。据此丙向乙交付使得 被代理人甲取得茶具的所有权。A项正确,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 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 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 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 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 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 甲认为其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古董茶具享有所有权足以 排除强制执行,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C项正 确;若甲的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本案的执行标的是茶 具,而执行根据是丁对乙的胜诉判决,属于与原判决无 关,甲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D 项错误。 68. BCD【解析】本案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D市 仲裁委仲裁,也可以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为或裁或 审,仲裁协议无效。既然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属于人 民法院主管。本案为合同纠纷,首先本案属于不动产 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 本案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丁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A 项错误。本案虽然双方有“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 民法院管辖”这一关于管辖协议,但是该协议违背了专 属管辖的规定,无效。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 人对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争议,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协 议约定的仲裁委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当事人向法 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 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 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故 本案当事人可以向A市、B市、C市、D市中院或者D 市仲裁委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故B项正确。仲裁 委和法院均有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如果一方向仲裁 委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 协议效力,原则上由法院作出裁定,即法院确认优先, 但如果仲裁委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 法院不再受理。故本题C选项中D市仲裁委已经先于 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乙公司再向法院申请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不予受理,故C项正确。当 事人如果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 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 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 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D项中乙公司在仲 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而是 在首次开庭后的第二天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 力,法院不予受理。D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 BCD 项。 69. BD【解析】本题考查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 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 证明。”B、D项是正确的。 70. BCD【解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 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 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 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 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 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 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表的记载不 能一锤定音,乙公司有异议的,是可以向管理人说明理 由和法律依据的。故A项针对乙公司的异议,管理人 应当作出回应,要么解释要么调整。本案中管理人未 作回应,因此乙公司可以启动债权确认的司法程序。 有约定仲裁的,走仲裁程序;未约定仲裁的走诉讼程 序,诉讼程序一般应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根据本 案案情,甲、乙公司有约定仲裁条款,故乙公司有权向 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项正确。如果没有约定 仲裁,走诉讼程序,应由受理破产的法院来管辖,C项 正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债务人对 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 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 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 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 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 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既然是乙公司 对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诉讼,应当 由乙公司为原告,甲公司为被告,D项正确。 71. ABC【解析】《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王某可 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向邻居行使赔偿请求权, 并且该选择都不影响王某就未获偿部分向另一方求 偿,故A项明显错误。《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 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 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 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 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由此可知,B项错 误。《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 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 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 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 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知,C项错误。《保险 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可知,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得 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仍可向邻居索赔,D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BC项。 72. ABCD【解析】《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 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 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 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据此,中国参加的著 作权保护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创作的作品,在中国获得 自动保护,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故A项错误,当选。《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 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 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该 条规定的规范意旨是:对于违法作品,中国有权采取措 施禁止其出版、传播。但是,若违法作品符合作品的要 件,有人侵犯违法作品的著作权时,中国主管机关应予 保护(当然,考虑到其系非法作品,保护的范围有别于 合法作品)。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思想与表达二 分”的理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指有独创 性的表达。思想观念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事实属于广义的思想观念。丙确认的唐代历史事实属 于广义的思想观念。故韩某未侵犯丙的著作权。故C 项错误,当选。按姓氏笔画排列的电话号码簿缺少独 创性,不属于作品,丁对其汇编的电话号码簿不享有著 作权。故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 为ABCD项。 73. ABC【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公益性捐赠虽然享受 税前扣除的优惠,但有比例限制,并非完全扣除,A项 错误。捐款没有优惠税率的保障,B项错误。捐款属 于支出并非收入,更不是不征税收入,C项错误。D项 符合了税前扣除的要求,正确。综上,本题选ABC项。 74. CD【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 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 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 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 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A项中甲企业市场所占份额 低于1/2,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B项中两个经营者其 中一个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低于1/10才被认定其不 具备市场支配地位。C项中,三家企业市场所占份额 达到了 3/4,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C项说法正 确。D项中,即使经营者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只要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最终 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D项正确。 75. AB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 系发生的争议。”故A项正确,当选。《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的争议。”故B项正确,当选。李某与高校的关系不属 于劳动关系,因此该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故C项错误,不当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条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三)因除名、 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故D项正确,当选。综 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项。 76. ABCD【解析】《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 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 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 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 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 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 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综上所 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项。 77. AC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 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 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 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 害赔偿。”因此,吊斯儿最多可请求价款三倍的赔偿而 不是二倍;由于经营者不存在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 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 行为,故消费者吊斯儿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A 项错误,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 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 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 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 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 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故B项正确,不当 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 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 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 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 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故C项错误, 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 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故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 确答案为ACD项。 78. AD【解析】《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汇票 必须记载的事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必须记 载的事项,如果甲公司出票时附有条件,相当于缺失此 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票据无效。A项正确。《票 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 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所以B 项中背书人乙公司记载的条件没有法律效力,但不影 响票据效力,也不影响背书效力,B项错误。《票据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 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 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后 手的背书行为是生效的,只是产生“谁写保护谁”的法 律效力,即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不对间接后手负 责,也即不被间接后手追索。所以C项错误。《票据 法》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 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张三记载条件, 没有法律意义,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也不影响保证 行为本身的效力,保证人需承担对后手权利人的连带 付款责任,D项正确。 79. CD【解析】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 有二:(一)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此时只能发回重审;(二)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此时 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是将一审判决撤销之后,由一审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 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釆取保全措施后,其效力应 当持续于整个诉讼过程,虽然一审判决被撤销,但案件 仍处于诉讼过程中,保全措施并不当然解除,因此,A 项错误。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来的举证行为依然 有效,但法院可以酌情确定举证期限,以便于当事人补 充新证据,或是保障未行使举证权的当事人行使权利, 因此,B项错误。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王 法官作为原独任庭审判员,自然不得参加重审合议庭 的组庭,因此,C项正确。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 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 回重审,即发回重审只能适用一次,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80. 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 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 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 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G市是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申请人和被申请 人住所地分别在S市和Z市,因此S市、Z市、G市中级 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 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亿美公司应在仲裁庭首次开 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选项B错误。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 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得知,各中级人民法院拟确认仲 裁协议无效时,才应当履行上报审核手续,根据上级法 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但如果中级人民法院拟确认仲 裁协议有效,则无须上报审核,可直接作出驳回申请裁 定。本案中,法院驳回了亿美公司的申请,无须上报审 核。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 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 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 力。”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亿美公司的申请,亿美公司可 以上诉救济。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 ACD 项。 81. AB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 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 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 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 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 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 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 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为同业竞争关系,高薪聘请甲 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且获取其提供的技术资料,应认定 其对张某非法泄密具有“应知或明知”的过错,且依旧 使用了该信息,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A、B项错误,C项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商业秘密,并没有吊销营业 执照的罚则,D项错误。 82. ABD【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规 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 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 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 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知,在危急情况解除后,甲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甲的口头遗嘱就不能撤销 先前所立的自书遗嘱。甲死亡后,应当按照其自书遗 嘱确定乙、丙遗嘱继承的份额。A项错误、B项错误、C 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 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 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 承。D项错误。 83. ABD【解析】A项,合伙人退伙清算,根据清 算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以及退伙人的份额占比来测 算,退伙时的份额价值与原出资的房产价值未必匹配。 而且合伙人退伙应该以不影响合伙正常经营为原则, 如果合伙人原出资的房产是合伙企业经营所必须,也 不能将其退还。所以退伙时,清算完毕,具体退还货币 还是实物,退还实物的话,是原出资实物还是其他实 物,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不能由退伙人 要求,A项错误。B项,普通合伙企业有极强的人合 性,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除非合伙协议有特别约 定,否则必须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会让其他合伙 人“委曲求全”,故没有推定同意购买的制度,B项错 误。C项,基于对人合性的保护,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 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 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C项正确。D项,普通合 伙人的竞业行为是绝对禁止的,无论是创始的普通合 伙人还是中途受让份额加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均应受此法定约束,其他合伙人无权授权丁实施竞业 行为,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84. AB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 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 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 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 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 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 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 者及经营者对受害消费者的“首负责任制”。实现了对 消费者的“无缝”救济,所以A、B项,作为经营者的豪优 惠超市的抗辩不能支持。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食 品安全法》明确对消费者的救济为“退实际损失。增加 惩罚性赔偿”。而增加的部分可以由消费者自行选择 为“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且规定了最低惩罚性赔偿 额为1000元,本案中无论十倍价款还是三倍损失金额 均较小,所以甲可要求最低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D 项正确。题目中所述情形,并没有严重身体损害达到 精神损害的程度,所以精神损害赔偿无法支持,C项 错误。 85. ABC [:解析】A项正确。《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规定了对工业产权的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 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 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上述知识成 果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B项正 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许可包括三种类 型:独占许可(只有受让人可用);排他许可(只有出让 人和受让人可用)和普通许可(还可以继续许可他人使 用)。本题中在中国只有乙公司能用,显然在中国境内 属于独占许可。大家注意判断许可类型一定要考虑地 域因素。C项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 转让合同中禁止出现可能限制技术进步、限制竞争、限 制经营和可能造成垄断的条款。本题中限制产品数量 的条款属于限制经营的条款。D项错误。知识产权具 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尤其是专利。某个专利要想在其 他国家也得到保护,必须在该国也申请一个专利。不 存在一国申请,世界保护的情况。 三、不定项选择题 86. B【解析】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7日 内,须经当事人同意,方可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 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A项错误。国际商事 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败诉方对之不服不能上诉,B项正确。人民法院审理 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 文字。因此,国际商事法庭审判案件必须用汉语和汉 字。C项错误。只不过在国际商事法庭,当事人提交 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 交中文翻译件。对于两者,不要混淆。当事人一中一 美属于国籍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国际商事案件,标 的额1亿美元,超过3亿人民币(1美元大约等于7元 人民币),因此是可以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D项 错误。 87. BD [:解析】《民诉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 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 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据 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 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属于需要进行实体审理 的内容,并非能够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确定的事实,故 “守约方”的约定并不明确,无法依据协议管辖确定管 辖法院,本案为合同纠纷,只能根据特殊地域管辖确定 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院管辖。又根据《民诉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 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据此,本案可由被告乙公司住所地的B区法院或者双 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的C区法院管辖。B、D项正确。 88. 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该条件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原告必须 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具有当事人能力;其次,原 告必须是正当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即与案件存在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请求法院保护的 利益是原告自己的利益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 因此,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该条件包含两层含义:首先, 被告应当具备当事人能力;其次,被告应当是明确的。 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 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争议,被告应 特定化。需要注意的是,立案审査阶段,法院只需审查 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否明确即可,被告是否适格问题应 当在案件审理中加以判断。因此,B项正确。《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可以向法院明确救济 的方式及审判保护的范围、事实和理由,可以向法院明 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C项正 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应当向 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 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 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据此,原则上起诉应当提交 起诉状,必须提交的说法过于绝对,D项错误。 89. AD【解析】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 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据此,房某起 诉撤销买卖合同的被告是债务人江某,而后一个诉讼 请求指向的对象则是周某。因此房某向法院提出的请 求属于诉的主体合并。A项正确。诉的客体合并,是 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 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题是原告房 某分别针对江某和周某提出诉讼请求,不属于客体合 并。B项错误。诉的重叠合并,又称为诉的竞合合并, 是指原告基于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提出单一的诉讼 请求,请求法院就各个诉讼标的作出判决。本题显然 与诉的重叠合并无关,C项错误。诉的预备合并,是指 原告将主请求与预备请求以特定顺序一并提出,若主 请求成立,法院则不必就预备请求作出判决。据此,法 院判决周某将买卖合同所涉款项交付给房某,其前提 是房某起诉撤销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 持。若法院判决撤销江某和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则 周某应当返还财产,其不再需要支付买卖合同的对价。 因此,本案属于诉的预备合并。D项正确。 90. AB【解析】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 得夫妻共同共有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 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 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 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据此,夫妻一方生日宴请后获得的礼金属于 该条款第(四)项情形,而夫妻一方婚前创作的小说在 婚后取得的版税,属于该条款的第(三)项情形。AB项 均为夫妻共同财产。CD项都涉及法定的夫妻一方个 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 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 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婚姻家 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 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 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 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据此,夫妻一 方婚前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 六十三条第(一)项情形。而选项C中,男方给女方父 母支付的彩礼婚后返还,但女方父母明示仅赠与女方。 这一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第(三) 项。CD项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1. ABC【解析】A项看似考查承揽合同,但事实 上考查的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题中,和丁缔约的 是甲,而不是丙,因此丙和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A项 错误,当选。B项考查用人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 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 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 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 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 相应的责任。据此,丁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从三楼 摔下致终身残疾,此时对于丁的损害,应根据甲与丁各 自的过错承担,而丁从三楼摔下,自身是具有过错的, 此时显然不能要求甲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B项错 误,当选。C项考查无因管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 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 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该条款规定了适法的无因管理,本题中,甲与丙之间存 在有效的委托合同,甲拆卸丙的空调是在履行委托合 同中的事务管理义务,并非无因管理,因此甲与丙之间 不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故C项错误,当选。D项考查 承揽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 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 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 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 托人事务的合同。甲乙之间的合同与承揽合同以及委 托合同都有一定的相似性,到底如何判断?对此,考生 应当明确,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承揽 合同属于结果之债,即承揽人需要交付符合合同要求 的工作成果;委托合同属于手段之债,受托人有为委托 人利益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并不担保委托事项一 定能够完成,只要受托人尽到了合同要求的注意义务 即可。结合本题,从甲乙之间的合同内容来看,乙不仅 要按照甲的要求拆卸空调,而且要最终交付工作成果, 双方的合同内容所着眼的是最终的结果而非乙的拆卸 过程,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D项正确, 不当选。 92. CD【解析】本题解题的关键在于结合各个法 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分析手镯的所有权归属。2020 年1月12日,甲因车祸意外去世,甲生前的合法财产 作为遗产会发生继承。《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 知,小甲作为甲的唯一继承人,于2020年1月12日成 为甲遗产的所有权人。手镯是甲的遗产之一,因此,小 甲于2020年1月12日取得手镯的所有权。至于手镯 哪天被发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归属。选项A错误。2 月15日,小甲将手镯卖给乙,并约定小甲再借用4天。 小甲作为手镯的所有权人,将其卖给乙,属于有权处 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 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 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了占有改定。占有 改定通常可以拆解为三个交易环节:买卖合同+所有 权移转的合意+占有媒介关系(如借用、租赁等)。本 题中,小甲与乙约定小甲再借用4天,背后所包含的意 思是所有权直接移转(否则没必要借用),双方的交易 结构与占有改定相符。因此,2月15日,小甲通过占有 改定的方式将手镯所有权移转给乙。2月16日,小甲 又将手镯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且双方当场完成价 款和手镯的交付。当日小甲已经不是手镯的所有权 人,因此小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结合《民法典》第 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对善意取得的规定,丙是善意的, 约定了合理的价格且已经完成了交付,符合善意取得 的构成要件,因此丙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成为手镯所 有权人。小甲将玉镯出卖给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所 有权,乙可以对小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C项正确。 当日丙取得手镯后回家的路上,不小心将手镯遗失,被 路过的丁拾得,丁作为拾得人并不能取得手镯的所有 权,丙仍然是手镯的所有权人。2月20日,丁找到不知 情的戊,将该手镯以市价出卖给戊,并完成交付。由于 丁并非手镯的所有权人,丁将手镯卖给戊,属于无权处 分,需要考虑戊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结合《民法典》第 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遗失物作为占有脱离物,在适用 善意取得规则时需要受到限制,在《民法典》第三百一 十二条规定的2年期间内,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 本题中,2年期间显然还未经过,因此戊不能善意取得 该手镯,手镯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丙。B项错误。既然 手镯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丙,戊对手镯的占有属于无权 占有,丙作为所有权人自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 三十五条请求无权占有人戊返还手镯。D项正确。 93. AD 【解析】ABC项考查担保物权的竞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 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 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 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 清偿。”据此,乙、丙、丁三人的抵押权顺位是:丙一丁一 乙。丙、丁对乙的抵押权是否知情不影响各自的顺位排 序。A项错误,当选;BC项正确,不当选。D项考查动 产抵押权的设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 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丁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登记是其对抗要件。D项错误,当选。 94. D【解析】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A公司仅 仅在甲国获得了专利权,也就是其知识产权权利仅限 于甲国,其余国家是没有义务保护这个专利的。那题 目中只有E公司的行为与甲国有关。D公司进行的是 两国之间的旅客运输,并不涉及甲国国内的产品。故 D项正确,ABC项错误。 95. B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 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 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 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 标的物。'‘甲公司购买的乙公司的货物尚在运输途中且 甲公司未付货款时,甲公司被受理破产,此时该货物的 所有权被保留给卖方乙公司,乙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 故管理人无权在未付款时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A项 错误。如果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取回权,货 物运抵甲公司后,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 债务人财产,乙公司的货款得以申报破产债权,B项正 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 益的除外。”如果丙的货款已经到期,但甲公司对其清 偿,当时甲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且清偿时间在破 产受理前六个月内也是可以撤销的,C项完全未考虑 此情形,错误。《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 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 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 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甲公司用自有的办公 楼为丙公司的货款设定了抵押,丙公司的债权有担保, 且担保物的价值高于债权额,丙公司是全额的优先受 偿权人,所以在担保债权范围内的财产,不会成为供其 他债权人受偿的财产,债务人的清偿行为也不侵害其 他债权人的利益。D项符合此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 例外情形,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D项正确。 96. AB【解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 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 垄断协议。A项对应上述第(一)种情形,B项对应上 述第(二)种情形,因此,AB项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 正确答案为AB项。 97. C【解析】无权处分,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 人或自己财产。本题中,乙将苹果转卖给丙时,乙未取 得所有权,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 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本 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无权处分 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故A项错误;C 项正确;D项错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 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 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 同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该约定对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效力,仅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若 第三人不对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 当),债权人不得对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 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综上,本题 正确答案为C项。 98. ACD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 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因此,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政协 报告,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 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 咎辞职。因此,在政府和环保部门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情况下,主要负责人才应当引咎辞职,故CD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CD项。 99. ACD【解析】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 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 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 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亨利 为留学生,所持的不是工作签证,因此是不能在办事处 工作的。因此,B项错误,ACD项正确。 100. A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 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 法院地法律。据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院地 法,即中国法,适用于乙公司在中德两国的侵权责任, 而不能选择德国法,因此,A项正确,C项错误。如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乙公司在中德两国的侵权责任应适 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在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与德 国分别注册了商标,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 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德两国,乙公司在中德两国侵 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如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则应 分别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B项错误,D项正确。 |